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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经营者拟进行实名登记 上海食品安全立法进入二审

发布时间:2016-11-13 15:03:25    点击数: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日前审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此次立法取消了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累计积分制度,并从严处罚引入“名单制度”。

  进入二审后原修订草案换了个名称,此前叫《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而现在体例形式由实施办法改为条例,更名为《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

  为何更名?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文雄说,本次修订中增加了食用农产品监管、网络食品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内容;从监管措施看,规定了从市场准入到全程追溯、事中事后监管的新要求。而“条例”可以对地方性事务中的某一方面事项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更好体现地方特色。

  从严处罚引入“名单制度”

  审议中不少委员认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会增加管理成本,与其他管理制度相比作用也不明显。事实上,本市建立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初衷是为了惩戒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轻微违法行为。然而实践中,由于制度的实时上传功能、有关标准等尚需继续探索完善。考虑到修订草案中规定信用管理制度和新增的餐饮服务业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制度等可以起到相应监督管理作用,故此次立法删除了原来修订草案中关于“累积记分制度”的规定。

  草案还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严罚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犯罪者提出了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

  临期进口食品要信息公示

  根据草案,本市鼓励外埠优质安全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沪销售。引导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超市卖场、餐饮企业等食品经营企业与外埠进沪销售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对接,对进沪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纳入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同时,建立进口食品安全信息监管部门相互通报制度,实施临近保质期进口食品信息公示制度。进沪食品、食用农产品信息登记、信息通报、信息公示等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网络平台应建立食安制度

  根据草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下列管理责任: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和食品安全责任;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通过与监管部门的许可信息进行比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件进行审查;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公示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及时制止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向其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平台上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责任。

  马新生委员建议,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经营活动,应当要求其平台首页醒目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并明确界定第三方管理者违法时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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